重点排污单位可以通过企业网站、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上述信息。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公众进行监督和评价。信息公开的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可通过网站、平台、报刊、新闻媒体、公告、热线电话、资料点、信息设施等方式进行。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并公告的处罚。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法律客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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